(2014)承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黄玉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终字第00047号原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6月4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黄某某以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