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洲。委托代理人江明峰。被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委托代理人侯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华国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