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胡民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胡民初字第0649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负责人林凯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芳。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发展大道南侧负责人陈君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于海燕、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唐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生产经营水泵系列产品的企业,原、被告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水泵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只给付170000元货款,余款68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属实,但该套设备中有17根钢管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69726元,且被告没有付款是原告没有按时交货的违约行为行使的抗辩行为,被告不应当给付原告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产品设备并由原告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850000元,合同载明:“供方: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需方: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交货地点:沭阳县杭州东路,3、运输方式:汽运,7、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需方在当场验收数量、品名过程中,即时提出异议的,供、需双方重新书面约定交付日期,9、结算方式:合同签订5天内付总额的20%,货到工地安装合格付合同总额的70%(货到15天内),工程验收完毕付合同总额的10%,不超过2012年12月份,11、需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供方应付款,延迟一天则罚款伍仟元人民币/天给供方”。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货及安装义务,被告仅给付货款170000元,因余款680000元给付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已于2011年完工,并已交付使用。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关于17根价值69726元的钢管没有交付使用,原告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安装协议书、安装公司证明、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被告称该钢管没有交付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买卖合同、送货清单、安装协议、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设备及安装服务,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款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8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因被告的逾期付款导致其损失的证据,故对原告的85000元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合同约定双方结算时间不超过2012年12月份,故本院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主张原告有价值69726元的货物没有交付,原告不予认可,且该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正常使用,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款6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68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由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分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