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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