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樟执申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汪美娟与林庭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娟,林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樟执申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汪美娟,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庭宝,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美娟与被执行人林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美娟与被执行人林庭宝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汪美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再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