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罗元兵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兵,重庆市渝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行初字第00270号原告罗元兵,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傅家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新民花园4楼。法定代表人赵敬梅,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婉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元兵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元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元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元兵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代理审判员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