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马忠等十七人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徐权,王国全,岳凤,王长明,单树起,赵成,齐建存,马英,王英,张忠,王孟全,王国明,赵为,岳全喜,岳建文,赵普,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马忠。申请执行人徐权。申请执行人王国全。申请执行人岳凤。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申请执行人单树起。申请执行人赵成。申请执行人齐建存。申请执行人马英。申请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人张忠。申请执行人王孟全。申请执行人王国明。申请执行人赵为。申请执行人岳全喜。上述申请执行人诉讼代表人岳建文。上述申请执行人诉讼代表人赵普。申请执行人岳建文,同诉讼代表人岳建文。申请执行人赵普,同诉讼代表人赵普。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兴丽,主任。申请执行人马忠等十七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3235元、诉讼费1444元、执行费8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农经管理站的收入向马忠等十七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共计2621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审 判 员 李晨明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