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与吉林省迈龙通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吉林省迈龙通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法定代表人刘英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瑞,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迈龙通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显,吉林于晓辉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诉吉林省迈龙通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纠纷,工程款已经给付,现原告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00元,减半376.00元由原告大安市英彬电子器材商店负担。审判长 靳 军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吕寒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