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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跃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裕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巴慧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15时许,在石家庄市九色虹网吧富强大街店,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玩游戏过程中说话声音大,与其发生争吵,后用不锈钢圆凳将其砸伤。经法医鉴定,外力致张某某左肩骨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之故意伤害事实并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15时许,在本市九色虹网吧富强大街店,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玩游戏过程中说话声音大,与被害人张闯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后用不锈钢圆凳将其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肩骨骨折,构成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闯40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在九色虹网吧因一男子玩游戏时喊声较大发生冲突,用一圆柱形铁丝凳子将该男子打伤经过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关于在九色虹网吧因打游戏时自己喊声较大,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并被该男子用圆凳子打伤经过的陈述;证人章某某关于在九色虹网吧张某某因玩游戏时喊声较大被一男子用一圆柱形铁丝凳子将张某某打伤经过的证言;证人魏某某关于在九色虹网吧看到一男子用圆凳子打伤另一男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款条、抓获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书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武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