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诠脑电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诠脑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珩必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诠脑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雍启商务大厦B1栋二楼22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86561。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被执行人深圳市珩必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与西乡大道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综合楼(二)四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70347174。法定代表人田云杰。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珩必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珩必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1048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范道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