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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叶家兴与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兴,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叶家兴,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全,成都市锦江区人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春。原告叶家兴诉被告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家兴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家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叶家兴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