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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桂英与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英,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61号原告马桂英,女,汉族,1955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欣,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显宗,职务经理。被告马显宗,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信,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桂英与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初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超、孙志欣,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的委托代理人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承市劳人裁字(2013)第2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自原告入职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原告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占用节假日时间加班,但被告却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就上述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06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3月至今的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54945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73.4元。原告针对本方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工资卡明细;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辩称,一、原告到我单位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应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二、根据我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单位已对加班人员进行了补休,原告也没提出加班的证据,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三、因双方系劳务关系且原告也未因该事实受到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被告无争议的如下事实予以确认:一、原告自2006年6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四、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五、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标准及方法;六、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对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查明如下:原告于2006年到被告处工作时实际年龄为51周岁,未达到原、被告认可的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本院认为,一、2006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2006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告承担个人应缴部分,被告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和滞纳金、罚款等;三、保洁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存在节假日需要工作,平日进行补休、轮休的休息方式,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二、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373.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德市瑞祥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显宗承担5元,退给原告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