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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5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丽与陈建云、宁夏红寺堡区陈老大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宁夏红寺堡区陈老大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458号原告陈丽,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元、叶峰,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陈建云,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红寺堡区陈老大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丽诉被告陈建云、宁夏红寺堡区陈老大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0元,减半收取7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路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