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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刑执字第58号罪犯陈涛,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遂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7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陈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4年1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启斌代理审判员  何映江代理审判员  蒋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