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曹亚琴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曹亚琴,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蓝友诚,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君荟,员工。原告曹亚琴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后因应诉材料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亚琴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亚琴诉称:2012年10月18日19时20份,陈文志继驾驶皖P***号二轮摩托车由宁国河沥溪向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河沥溪加油站路段时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起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文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皖P***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5474.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1、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已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护理费过高,按60天计算较合理;3、误工费无证据证明;4、交通费过高;5、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2198.4元;6、精神抚慰金过高;7、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原告系城镇户口;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3.门诊病历三份、诊断证明书两份、病危通知书一份、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宁国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4.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5.医疗费票据四份、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发生医疗费用及鉴定费用的事实;6.劳动合同一份、证明一份及工资表一组,证明原告受伤前的工作和收入情况;7.交通费票据若干,证明交通费支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综合认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1-7符合证据的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18日19时20分,陈文志驾驶皖P***号二轮摩托车由宁国河沥溪向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国市河沥溪加油站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即原告曹亚琴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文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宁国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颞顶硬模下血肿、头皮血肿、右侧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伤、心功能不全。住院期间医疗费为22476.54元。2013年6月2日,经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曹亚琴颅骨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与人交往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营养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60日。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核算如下:1.医药费311元;2.误工费5980元[78天(依据诊断证明书)×2300元÷30天];3.护理费2400元(40元/天×60天);4.营养费1080元(18元/天×6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18元/天×34天);5.残疾赔偿金35740.80元(21024元/年×17年(以定残之日计算)×10%];6.鉴定费700元;7.交通费340元(酌定),以上合计47163.80元。事发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医药费,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为45160.80元(47163.80元-311元-1080元-612元)。另查明:皖P***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曹亚琴因交通事故受伤,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皖P***号二轮摩托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本院查明的数额予以支持。原告曹亚琴因伤致残,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数额酌定为5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其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亚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160.80元;二、驳回原告曹亚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37元,原告曹亚琴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芬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