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黄青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青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38号罪犯黄青华,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西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009年5月、2010年6月、2012年1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黄青华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青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以来,又获得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黄青华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青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青华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卫东审判员 魏 君审判员 高小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白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