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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诉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江南一柱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传国、唐芬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江南一柱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传国,唐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诉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章,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南市江南一柱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魏传国,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淮南市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魏传国,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唐芬芬,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私营业主。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江南一柱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传国、唐芬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中存款12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江南一柱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传国、唐芬芬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耿成志审判员  陈晓平审判员  赵建信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