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远明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明,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该公司董事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远明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