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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远明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明,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该公司董事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远明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