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申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彭永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永胜,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0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永胜,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廷元,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法定代表人:钱小燕,该村党委书记。再审申请人彭永胜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年9月28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该民事判决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彭永胜于2013年11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因其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就其主张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供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彭永胜提交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永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