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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诉被告张某、刘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张某,刘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边某被告张某被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张某、刘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刘某、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原告边某。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