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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永菊与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菊,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428号原告李永菊,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告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VICENTEFELIPEARELLANO。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菊与被告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