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何某甲,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林祥,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乙,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