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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何某甲,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林祥,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乙,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