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5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嘉陵,人民陪审员李惠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昭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2008年9月4日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6月7日育一女,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和2010年被告为家庭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后,殴打原告。2011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务工,不理采原告。2012年5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至今已一年多时间,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原告白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证明双方婚姻关系;李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生育子女事实;(2012)奉法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5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申请证人付到余出庭证明:法院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孙女李某一直由我们夫妻二人抚养,被告李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打电话与我们说同意离婚,婚生女李某由我儿子李某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父亲所借的10000元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出庭抗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李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012)奉法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系书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人付到余出庭证明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6月7日育一女,名李某,被告外出务工期间,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2011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务工后与原告分居生活。2012年5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今已一年多时间,原、被告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婚姻关系经本院判决后,经过一年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婚生女李某,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母亲表示孙女李某一直随其生活,被告也要求抚养,予以认可,抚养费由原告从离婚后按月支付400元。为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白某某从2014年1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缴纳)。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的汇款凭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林审 判 员 毛嘉陵人民陪审员 李惠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