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恒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桓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许恒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守喜,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生。申请人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30005221873800,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桓台县唐山镇金川建材经营部,汇票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贵审判员 张亚兵审判员 甘丽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绮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