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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陈武抢劫罪,陈武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陈武,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5月10日作出(2002)恩州中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5000元)。陈武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2003)鄂刑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了陈武的处刑,改判被告人陈武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6年7月、2007年10月、2009年1月、2010年5月、2011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六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陈武在服刑期间,获得1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武系病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以来,又获得1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陈武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武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卫东审判员  魏 君审判员  高小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白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