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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时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陶守高与王森、蒋小彦、王鸭红、戈扣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守高,王森,蒋小彦,王鸭红,戈扣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时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陶守高。委托代理人陈军、李全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被告蒋小彦。被告王鸭红。被告戈扣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494号。负责人许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守高与被告王森、蒋小彦、王鸭红、戈扣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守高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守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守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守高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