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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三民初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与被告钱东、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钱东,王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993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石瑜。被告钱东。委托代理人郭永飞,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芳。原告张燕与被告钱东、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燕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