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多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多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多检刑诉字(2013)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在位于多伦县“卉原”商厦北侧胡同内的“花草亭”花店内盗窃了戴尔电脑一台、点钞机一台、花盆二十三个、挎包一个、充电宝一个、导航一台、路由器一个、音响附低音炮一套、鼠标一个、摄像头一个、大音响一对、花盆托四个、耳机一个、手机一部、金佛挂坠一枚以及现金2300元,经正蓝旗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8999.4元。破案后,所盗物品及现金被全部收缴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失主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人杨某某证言,多伦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多伦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多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正蓝旗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收、领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物品及现金被全部收缴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姣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