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宋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庆祝与崔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祝,崔晓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宋商初字第51号原告李庆祝,男,汉族。被告崔晓菲(曾用名崔晓凤),女,汉族。原告李庆祝诉被告崔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晓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祝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份至2012年6月份收购原告牛奶,累计欠原告奶资款9,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奶资款9,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崔晓菲未答辩,在答辩期与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在肇东市宋站镇合胜村经营鲜奶收购站,于2009年12月份至2012年6月间收购原告鲜奶,累计拖欠原告奶资款9,000.00元,被告2012年6月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奶资款9,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对以上证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举出证据认定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真实有效,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奶资款,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奶资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晓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李庆祝奶资款人民币9,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