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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谢腊慧与杨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5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鹏娇。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