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谢腊慧与杨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5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鹏娇。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