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方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方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民初字第36号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华侣小区a幢204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被告徐方和,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方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