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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吴和平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源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贵,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吴和平,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