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仝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仝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仝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邵楠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因打工认识,2006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朱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在家赌博、喝酒,被告在赌博输钱或喝醉酒后,就对原告进行毒打,甚至在原告刚生完孩子孩子不到四十天,就跪在原告的肚子上,对剖腹产的原告进行殴打,夫妻感情恶化。2011年古历正月,被告外出打工,抛弃家中的老人和孩子,至今未有信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了陈述之外,还向本院递交了结婚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共同财产清单一份;并提供证人孟某、王某出庭作证。被告没有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打工期间相识。2006年1月2日,原、被告在山东省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4日,原告生育一女儿朱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赌博、喝酒的陋习渐渐暴露,赌博输钱或喝醉酒后,就对原告进行殴打。2007年12月份,原告刚剖腹产不到四十天,被告就跪在原告的肚子上进行了殴打,夫妻关系不好。2011年古历1月5日,被告说是外出打工,将家里的一辆面包车开走并卖掉,从此不再回家,也没往家邮寄过一分钱,都是原告抚养孩子,照顾被告的父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对其婚姻关系本院予以认可。婚后,被告具有酗酒、赌博的恶习,并且具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2011年古历1月5日离家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三年之久。被告离家后对原告不管不问,两人互不联系。该情形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没有到庭,对其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院不应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仝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可另行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生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