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郭晶与李谟湘、陈青梅、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李谟湘,陈青梅,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郭晶,女,汉族。被告李谟湘,男,汉族。被告陈青梅,女,汉族。被告姜慧,女,汉族。原告郭晶就与被告李谟湘、陈青梅、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晶于2014年1月9日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晶撤回对被告李谟湘、陈青梅、姜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晶承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廖淑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