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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志业申请执行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17号漯河市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杨志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的(2012)源民四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志业赔偿购房款10541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3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