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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丽诉被告石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石绍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82号原告:林丽,女,汉族,1976年7月3日生。被告:石绍武,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诉被告石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由林丽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