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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唐念正与丘美凤、文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念正,丘美凤,文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唐念正,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丘美凤,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文树生,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唐念正诉被告丘美凤、文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念正撤回对被告丘美凤、文树生起诉。本案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龚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