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邱则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敖江投资区青龙路(福州港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内12#楼)。法定代表人陈必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人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敖江投资区青龙路(福州港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内12#楼)工地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510114366.2)《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2.依法对现场的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调取相关收货单据、合同等销售证明和财务会计账本。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第454464号名称为“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的《发明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以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信息,可以证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为该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114366.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工地现场内侵权产品的图片作为被申请人侵犯原告专利的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敖江投资区青龙路(福州港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内12#楼)工地内被控侵犯申请人名为“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专利号:ZL200510114366.2)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壹件,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敖江投资区青龙路(福州港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内12#楼)工地内被控侵犯申请人名为“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专利号:ZL200510114366.2)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相关的收货单据、合同等销售证明以及财务会计账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林丽娟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