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峰与被执行人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赵峰。被执行人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峰与被执行人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1、魏燕于201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赵峰归还借款20000元及借款利息11280元(不含已归还的借款利息2000元)的基础上,赵峰免收2000元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9280元计算;逾期不能归还,除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11280元外,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魏燕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魏燕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庆西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赵峰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魏燕已按调解书内容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