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6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633-1号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刘辉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6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刘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辉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7286.81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