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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深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深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昌图县深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强,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深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深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