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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怀诉被告罗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怀,罗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刘万怀,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5日,户籍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亲民村6组。被告罗聪,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1日,户籍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团结东路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怀与被告罗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万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