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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F1厂SMT机板制造二部维修员期间,利用参与盘点公司生产物资的职务便利,陆续将在盘点中发现的盘点清单外的电脑芯片共计295片(其中显卡271片、CPU24片)携带出公司予以侵吞。经估价,涉案显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3,908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携带上述芯片销赃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姚某某、牛某某、冯某某、顾某某的证言,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及达丰公司出具的规格查询结果,劳动合同,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经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电脑芯片,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谢某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