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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涛、于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龙市和龙大街同心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科,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基德,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浩,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潘涛,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龙市文化街。被执行人:于凤云,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涛、于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和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40000元,利息11448.45元,案件受理费4036元,执行费6500元,评估费21180元及逾期利息114034元,合计:59749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涛、于凤云抵押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和龙市崇善镇玉石村东沟42林班(林改后为21、22林班)面积为264公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320000元,并由吉林星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两次降价,买受人张金亮以845000元的最高阶竟得。此款597498.4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款另案支付其他债权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和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绪涛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张广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永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