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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韩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高墟支行与孙春娥,叶善章,叶士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高墟支行,孙春娥,叶善章,叶士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韩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高墟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高墟镇。负责人仲圆,该支行行长。被告孙春娥被告叶善章被告叶士毕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高墟支行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仲圆到庭参加诉讼,三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孙春娥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告叶善章、叶士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叶善可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约定年利率12.768%,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12日,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叶善章、叶士毕以及孙玉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孙春娥承诺对叶善可从原告处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叶善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上述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款借据、共同借款承诺书、个人联合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叶善可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叶善章、叶士毕为叶善可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春娥承诺对叶善可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叶善可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孙春娥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告叶善章、叶士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春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叶善章、叶士毕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