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莉与杨乾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杨乾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30号原告:张莉,女,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乾松,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杨乾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陶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罗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