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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莉与杨乾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杨乾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30号原告:张莉,女,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乾松,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杨乾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陶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罗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