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蒋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蒋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王平,驾驶员。被告蒋廷安,清洁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蒋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