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赵翠艳、姚坤、姚嘉睿、姚国栋、师芳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艳,姚坤,姚嘉睿,姚国栋,师芳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973号申请执行人赵翠艳,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坤,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嘉睿,女,2003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国栋,男,1941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师芳兰,女,1943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负责人郭景民,经理。本院在执行赵翠艳、姚坤、姚嘉睿、姚国栋、师芳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翠艳、姚坤、姚嘉睿、姚国栋、师芳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将案款7504.65元转入本院院,且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四年九年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