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XX、杨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XX,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0日,由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杨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伟、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XX驾驶宁B877**四桥货车在为平罗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拉运原煤的过程中,将车开至被告人杨XX租赁的崇岗镇崇秀路38号煤场,将原煤卸下二铲车,并用次煤掺好装车,之后被告人王XX将货车开至平罗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在卸煤时被发现。经侦查实验,被盗原煤为7.28吨,经鉴定,原煤价值为3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场地租赁合同、网上在逃人员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杨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364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杨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杨XX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X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受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追回;王XX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王XX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王XX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希望对王XX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XX、杨XX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对其二人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张 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碧附本判决书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