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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康宏雅与屈印印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宏(鸿)雅,屈印印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478号原告康宏(鸿)雅。被告屈印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宏雅与被告屈印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宏雅于2014年1月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宏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肖 凡